尚晓宁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
来源:尚晓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量:747

案情:集团分公司承建某处工程后,和陈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将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模板工程承包给了陈某施工。2007年1月30日,蔡某在该工地施工时受伤,同日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集团工伤和陈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大工每天60元,普工每天40元。”蔡某日工资为60元。2007年6月6日蔡某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7月2日被认定伤残九级。蔡某支出鉴定费300元。陈某从集团公司借的1.35万元,用于垫付蔡某的治疗费,但陈某已经从蔡某妻子、儿子的工资里将该款扣除。生效判决将陈某从集团公司借的该款冲抵陈某的劳务费。蔡某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2836.4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1、责任主体;2、工伤待遇。下面本律师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责任主体

蔡某在工地施工时摔伤,对其所受伤害陈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某与集团分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陈某作为实际用工主体承担责任,故陈某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集团分公司不具体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一方由集团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发包给没有想资质的陈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工伤待遇

集团公司和陈某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有效合同,集团公司和蔡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应当对蔡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费用包括如下几项:

1、医疗费。根据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2、住院伙食补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贴。

3、停工留下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蔡某2007年1月30日受伤,2007年7月2日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集团公司应支付此期间蔡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蔡某日工资60元,每月按照21个工作日计算,蔡某月工资1260元,6个月共计7560元。

4、护理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以上内容由尚晓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尚晓宁律师咨询。
尚晓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10好评数15
  • 咨询解答快
渝北区龙山大道扬子江商务中心12-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尚晓宁
  • 执业律所: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渝北区龙山大道扬子江商务中心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