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1、平时工作加班工资如何计算;2、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下面本律师将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平时工作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周某要求机电公司支付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关于调整员工上下班作息时间的通知》予以证明,根据该通知所述机电公司单位员工2007年8月31日前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5点半,扣除午餐时间1小时后,实际每天工作8.5小时,故周末要求机电公司支付该超时加班工资,应予支持。至于加班工资基数应该按照周某的每月工作计算,及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间每月为3500元,2007年6月22日之后周某与机电公司双方虽对工资未作约定,但根据双方2008年1月1日所签订劳动合同载明的周某工资来看,周某正常工资为3800元,故机电公司应支付周某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为1856.63元。
二、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周某主张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每周六加班工资,机电公司已经表示周六周某确实加班,故其理应支付周某上诉期间内周六加班工资,其中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每周六加班为8.5小时,2007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每周六加班为8小时。只要加班工资基数也应按照试用期内3500元,转正3800元来计算,因此机电公司理应支付周某周六加班工资共计13583.29元。机电公司辩称其已经支付了周某周六加班工资,并提供了2007年4月至12月期间工资发放清单为证,从该工资清单显示上述期间内机电公司实际已经向周某支付周六加班费为5134.54元,周某虽表示骑在前面确认该工资清单时并不知晓工资组成,但因无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周某所述不予采信,法院采信机电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清单,扣除其已经实际支付的周六加班费后,机电公司仍需再支付周某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为8448.75元。